公司销售小林私自收了客户4瓶茅台,老板很生气,直接将他辞退。2个月后,老板发现小林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气到拍桌子质问:”你可是签过竞业协议的!”没想到小林直接回怼:”这协议根本无效!”这事儿有意思了。现在很多公司动不动就让员工签竞业协议,连前台小妹都要签,但《劳动合同法》白纸黑字写着只限制高管和涉密人员。多多权重观察到销售岗到底算不算?小林干了十年销售积累的客户资源,确实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去年机械厂技工跳槽被判赔23万的案例就是前车之鉴,生产参数、客户名单这些无形资产,法院是真会出手保护的。不过重点来了!竞业协议想生效得满足两个条件:岗位涉密+补偿到位。每月给1200块补偿金,连最低工资的30%都达不到,这在江浙沪直接会被判无效。有些公司鸡贼得很,故意用低额补偿套牢员工,这点多多权重以为结果员工一告一个准。
说句实在话, 打工人签协议前得擦亮眼。我见过连保洁阿姨都被要求签竞业协议的荒唐事,这种摆明就是欺负人。反过来企业也长点心吧, 真要保护商业秘密就按规矩来, 补偿金给到位, 条款写清楚客户资源归属 , 别总想着空手套白狼。
最后敲黑板:竞业协议不是卖身契!多多权重认为员工可以要求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和补偿标准, 企业也别总拿协议吓唬人。这年头谁还没点法律常识?你们觉得这竞业协议到底该不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