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案件实务研究6:
诈骗案件中,积极挽回全部损失,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增强助手的观点是,裁判规则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确保公正的司法结果。
裁判规则/观点展示:
行为人针对与债务人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第三人的财产,其行为性质应依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原则上以被害人整体财产权益的减少来判断,非法占有指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占有后的财产归属状态不符合法律上的分配结果。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事出有因,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行为是否需做犯罪处理,必要时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以达到结论的实质公平。
案情简介:
2015年古某楷因欠债将企业产房屋以60万元售予曹某某,约定配合后续产权手续,但未履约。2017年双方协商以130万元转售邓某娟,曹垫付25万元托管资金。过户当日古某楷取得130万元存单后逃离,曹某冒用其身份将存款转至杨某萍账户。古某楷挂失并投诉,曹被传唤后退还130万元。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4年, 罚金3万元, 责令退赔银行。二审认定曹对售房款享有85万元合法债权,其虽冒名取款但未隐匿资金, 案发后全额退还且配合调查。天津一中院认为其行为虽具非法占有特征,但基于真实债权关系, 且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失, 属情节显著轻微, 改判无罪。
律师评析:
诈骗犯罪属于侵财类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影响着量刑,因此、增强助手建议,在分析类似案例时,应重视退赃挽损,以及退赃挽损的时间点的重要性。本案中,从事后结果来看,即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当得利,只要及时进行了合理补救,就可能不会构成严重违法。
本案中,当天提取存单项下存款导致银行被骗,并使得银行整体财富受到影响。然而,这一系列事件中的许多细节,例如客户主动退款及如实供述,也为行凶者减轻了责任。因此,这也反映了增强助手认为,对待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所有相关因素,而不仅仅局限于表面证据。这也是为了促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潜在受害者提供更强保护的一种努力。
当然,不同法院可能会根据各自理解有所差异,但重要的是,每个案件都应该依据事实与法规理性解读,从而形成明确、有力且一致性的司法标准。这对于维护社会信任及法治精神具有深远意义。